更新时间:2021-07-28 17:38:19来源:临沧日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制度,不断提高兜底保障水平,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底线支撑。
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两轮驱动”成效显现。2015年至2020年4月,全市共发放社会救助资金411399.15万元,保障901.83万户次1988.12万人次。截至2020年4月,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重合兜底保障人数为35058户67631人,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18.33%,支出资金77454.52万元,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对象的有效衔接,切实兜住了民生底线。
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实现有效衔接。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4320元,比全省年人均脱贫标准高570元,实现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对象的有效对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应扶尽扶;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通过发展生产、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可在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内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渐退期内其低保金仍按脱贫前核定水平发放,开展“救助渐退”促进稳定脱贫。
保障标准和补助供养水平逐年提高。2015年至2019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的实际,科学合理制定逐年提高全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年人均4320元,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月人均832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月人均732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月人均835元,二档提高到月人均418元,增加三档月人均为251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月人均151元,二档提高到月人均88元。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383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243元。
基层民政社会救助经办力量有效加强。2019年以来,我市积极向省民政厅争取人员及经费,配备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1170名、下拨人员经费1701万元;2020年新增14名,全市共有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1184名、下拨全年第一批人员经费1224万元,并逐一完成市、县区培训上岗工作,民政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得到加强提升,有力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