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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1-09-02 08:59:40来源:中共临沧市委

 

 

 

 

 

 

 

 

 

临发201910

 

 
 

 

 

 

 

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416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发〔20193号)精神,坚定发展信心,破解发展难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发展活力,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高质量加快发展,为率先将临沧建设成最美丽地方提供强有力支撑,结合临沧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和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税降费和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企业知晓率达100%。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省制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对凡是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实现100%覆盖。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项减免缓政策措施,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延期条件的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手续,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稳妥处理企业欠缴社保费等问题,严禁各地区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贯彻执行国家、省进一步优化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政策的工作流程及时限等办法措施,提高落实效率(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等目录清单,确保清单外“零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整治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的乱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二)切实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全力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快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按照“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六个一”行动要求,全力推进“企业审批服务便利办、简捷办,政务服务网上办、集中办、快捷办,证明材料依规办,中介服务规范办,多部门联合办,事后监管公开办,政务服务标准办”等“10个办”,加快“一部手机办事通”建设和推广运用,努力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实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精准化服务。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项目审批总时限不超过80个工作日,到2020年底,各县区(园区)在线办理事项数目达95%、“最多跑一次”事项比例达90%以上,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成本高等问题,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市委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三)大力降低企业要素成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系列政策,结合临沧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研究出台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加大力度组织实体经济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围绕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以及我市重点培育产业,按照“精准补贴、补贴有效”的原则,制定重点规模以上及拟升规工业企业用电财政补贴政策,力争将重点培育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年平均综合用电成本降到0.37/千瓦时以内。积极争取差别化电价政策支持和推进用电侧改革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全部取消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加大土地收储力度,确保全市年收储土地保持在1万亩以上,保证快速提供符合全市重点培育产业方向的企业用地。落实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奖励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按规定审批后,使用自有房产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继续按原用途使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率。对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可申请两年内分期缴纳,第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额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积极推行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弹性出让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根据设定最高年期弹性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限等比例确定。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且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事先约定相关条件的,可将租赁用地转办为出让用地。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只限于项目宗地红线内的费用,宗地红线外的基础配套设施由政府统一实施。符合市重点培育产业方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如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四层及以上配备工业电梯的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对现有房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20171231日前已依法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涉及的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按照20%10%的比例分别上缴省、市财政,其余70%由县(区)自行决定收缴;201811日起停止征收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继续按规定执行ETC“云卡通”货车用户给予20%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铁路运输出省物资补助等政策,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运输符合规定品种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纳入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开展岗位招聘,实现需求信息一点录入、全网推送。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用工特点加强专场招聘,提高岗位匹配度,同时全天候网上对接岗位需求和求职者信息,动态跟踪帮助解决用工难题。充分运用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临沧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教育和见习实训基地资源,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稳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面落实“三降三补”用工扶持政策,适应季节性用工特点,允许实施灵活的工时制度,科学调查并合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规范对缅籍劳务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依法为民营企业聘用缅籍劳工提供服务。(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严格落实差异化监管支持政策。落实银保监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督导各银行机构建立差别化业绩考核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细化民营企业贷款不良风险容忍度内部管理办法。督促各金融机构明确民营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并从资源配置、费用保障、考核倾斜等方面调动金融机构和基层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民营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按照银保监会对民营企业贷款“125”方向性指标要求(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后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针对具备正常生产运转和市场潜力的民营企业,放宽贷款期限。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得采取“一刀切”式的惜贷、抽贷、压贷、断贷。督促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采取约谈、提示、通报、问责等监管措施。(临沧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

(五)着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加大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力度,强化新增贷款管理,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进一步加大保险服务民营企业的力度,发挥保险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和增信作用(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临沧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建立金融机构与政府各类信息平台合作机制,共享民营企业纳税、社保、司法、财产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建立诚信企业名单和联合授信、联合惩戒制度,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积极推广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金融机构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落实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控制贷款综合成本(临沧银保监分局、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人一致行动,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稳妥化解债务风险。(市政府金融办、临沧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六)着力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加快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担保基金支持,争取引进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省农担公司设立市县级分公司,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合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覆盖全市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增资扩股临沧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财政分期给予其增加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其中:2019年给予注入1亿元,2020年再给予注入1亿元以上,加快提高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积极引进省内外具有一定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在临沧设立分支机构,加强行业监管,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扩大融资担保规模。推动保险公司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市政府金融办、临沧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加快临沧市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AA以上信用主体评级平台建设。(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七)切实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政策。依托全省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增信和分险作用,对纳入贷款风险补偿的企业贷款出现呆坏账时,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50%-70%的比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5%补偿,企业所在县区(园区)财政再给予10%补偿。进一步规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细化和规范审核推荐条件,鼓励和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贷款,加强信息沟通对接,定期通报督促,力争每年推荐发放风险补偿贷款10亿元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八)积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实施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做好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训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成功发行股票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探索建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股权融资、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市政府金融办、临沧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转股。用好国家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和省里的配套政策,为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推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临沧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九)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级财政从2019年开始,每年筹集安排3000万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增加专项资金的额度,专项用于工业企业升规、商务流通企业升限、发展电子商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提升品牌质量、上台阶奖、企业上市补助或奖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加大对各工业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各工业园区的政策扶持,广泛吸引各类资金投入和生产要素聚集。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管理各类工业园区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扶持力度,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从2019年起,在园区内新建、连片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市财政按100/平方米标准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资金补助,符合省级条件的积极帮助争取省级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支持各县区(园区)设立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出资的民营企业纾困引导资金,金融机构按照纾困引导资金和银行贷款1:8比例给予授信配资,重点用于支持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纾困。参与纾困引导资金的企业,可优先获得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确保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进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科学的投资回报机制,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清理并废止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保障国企与民营、内商与外商公开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坚决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大对假冒侵权、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毁坏民营企业商业信誉、侵犯商业秘密、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除中小企业无法提供商品和服务外,专门面向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微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外,不需要任何部门或第三方出具属于中小微企业身份的证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公布民营企业中标成交结果。(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一)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发展。拓宽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途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建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类目标企业清单和招商项目库,在保障民生需要、城市运行的基础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类国企混改,在充分竞争性商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参股,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并允许民营企业资本控股。通过控股、参股、出售、转让、租赁、招商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存量资产盘活。(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十二)着力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制定全市加快推进“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的政策措施,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市“三张牌”、重点培育的六大产业,以及各县、乡村的特色产业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制定全市加快推动重点培育产业加工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支持民营加工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发展,积极参与各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的产业链项目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实施民营企业“小巨人”培育工程,集中政策资源滚动培育10户以上在细分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市场份额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的民营“小巨人”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健全完善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指标体系和培育促进体系,精准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到2020年,力争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达70户。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力争每年实现升规、升限各15户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加大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列入省“3100”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性能。创造条件争取省级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补助经费。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实现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催生新动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着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施民营企业家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加大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力度,每年在市内举办不少于4期,每期不少于100人、时间不少于3天的民营企业家培训班,强化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的政策法规、管理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家族式企业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持续经营、诚信经营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进入国内一流高校、商学院培训。培训经费按照“一事一议”由市级财政给予保障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积极落实好云南省“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科研院所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十三)避免执行政策“一刀切”。加强各部门间政策统筹协调,避免政策相互矛盾。保持涉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严格调整程序,合理设置过渡期。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企业,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式关停企业。要求企业整治的,实施分类分步有序监管,细化整治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保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要妥善保障有出口订单等实际需求企业的正常生产。(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十四)严格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积极推进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通过责令改正等手段解决的,以教育为主,不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十五)畅通与民营企业的沟通渠道。健全市级领导接访民营企业家机制,根据民营企业家要求,适时安排市级领导和民营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和服务。市、县(区)每年召开1-2次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开通工商联向党政主要领导反映民营企业诉求直报通道,推动商会发挥好在政府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联系协调、维权解困的积极作用。委托市工商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央、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和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十六)规范党政机关干部服务企业行为。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加强同企业和企业家的接触交往,在依规依纪依法,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的前提下,公职人员要根据单位服务企业的职能职责,大胆开展工作,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热情搞好服务。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公职人员可参加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活动,可以参加商(协)会或企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和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可以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可以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有食堂的企业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食堂安排工作餐,无食堂的企业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可以参加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公职人员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市纪委监委、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

(十七)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定期研究民营经济工作机制,市、县(区)党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民营经济工作情况汇报,政府常务会每季度听取一次民营经济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健全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推进工作,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工商联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健全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民营企业机制,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2户以上重点民营企业,并将挂钩联系工作情况纳入述职述廉述责考评。建立政银企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建立民营企业问题交办督办制度,凡是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可以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清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交办督办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落实,或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向民营企业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积极支持、帮助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建立面向企业家的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制度,涉企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全市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议题的相关重要会议邀请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市、县区党委政府办公室、组织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利用各级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群组织,积极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工商联、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优先推荐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巾帼建功标兵、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兴滇人才等国家、省、市荣誉称号(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定期对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授予功勋奖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加大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调处机制。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加大涉及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依法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中,禁止非法处置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规范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确需对涉案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须严格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建设,及时受理民营企业投诉问题,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二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展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服务,集中时间和力量妥善清理涉及企业用地、产权及补赔偿、不合理负担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分类解决的时限和措施。针对民营企业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属于违建且工程质量安全可以保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主动帮助企业补齐登记材料,无法补办的应明确处置方案,帮助企业尽快符合申请不动产登记条件。全面清理处置历史形成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欠账问题,推动法律确认政府欠账案件实际执行。积极兑现招商引资政策,因法律政策、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主动与民营企业协商,采取经济补偿或者政策扶持措施合理弥补损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承诺。对以往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造成违约毁约的,应当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市投资促进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七、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十一)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迅速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方案、计划等,细化、量化具体政策和落实的办法措施,确保本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级各责任单位负责)。要加强督促检查,把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市委市政府重大督查事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将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抓民营经济工作情况纳入述职述廉述责述责考评(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要加大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县区、单位及责任人予以约谈、问责(市纪委监委牵头负责)。要制订《临沧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完善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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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20194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