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03 09:57:06来源: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
临办发〔2020〕1号
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沧市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沧市生态环境机构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临单位:
《临沧市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沧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此件发至县级)
临沧市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五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整合农业执法职能,着力提升农业执法水平,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改革,组建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现农业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将农业领域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归并,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执法。厘清层级职责,推进执法重心下移,重点强化县(区)级执法责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权,完善执法程序,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机构改革统筹部署,进行总体设计、科学安排,分级实施、有序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执法队伍。按照一个部门设立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将兽医兽药、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动物防疫监督、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渔政、农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古茶树资源保护等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
(二)理顺层级职责。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案件涉及区域、案情重大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不同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重点。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外,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保留市渔政执法支队外,按照“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自治州和自治州政府所在地的市,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市级不设置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科,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级承担的渔政执法职责,按照部门“三定”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内设机构集中行使、统一执法。市农业农村局可以按程序调用县(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现有农业执法队伍基础上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职责以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为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主管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县(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加挂“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由局长兼任执法大队队长,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局队合一”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
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向乡(镇)延伸机制。按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要求,整合利用农业领域设在乡(镇)的站(所、中心)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乡(镇)已设立综合性执法机构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其行使部分农业执法权,在乡(镇)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乡(镇)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严格界定,对承担行政执法职责且现仍在执法岗位的人员进行甄别确认,锁定人员和编制底数。各县(区)在锁定编制底数时,应综合行政区域人口、农业生产规模、监管对象数量等因素科学核定,确保执法力量与执法职能、任务匹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省委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对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造成的实有人员、科级领导干部超过“三定”规定的部门,采取自然减员、多出少进等方式逐步消化解决;对个别整合合并单位多、转隶人员多、消化压力大的逐步进行消化解决。现有公益类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用于解决农业相关领域用编需求。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严禁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严禁随意挤占执法编制,借用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四)规范执法事项。全面清理、优化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大力清理长期未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优化和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五)健全执法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步骤,完善执法证据规则。强化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执法评价体系和执法业绩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全面推动以案释法,将普法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落实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对农业执法案件,特别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对下级案件办理的督查,杜绝有案不办、办人情案。落实农业农村部门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不执法、乱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农业农村部门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其他机构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农业农村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和协同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完善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情况通报和案情会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
(七)强化执法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农业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县(区)要统筹建设和合理布局有毒有害物品处置场所,确保非法农药、兽药、肥料、病死畜禽等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回收废弃物就近就地依法处置。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加快健全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推行网上办案,实现信息共享。制定农业执法装备标准,统筹购置、配备执法装备,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基层执法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一线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按程序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八)加强党建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执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加强对改革实施、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确保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落实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二)加快实施,确保进度。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县(区)机构改革后续统筹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
(三)严肃纪律,抓好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抓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落实。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机构,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照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改革、拖延改革。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精神,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云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9〕16号)及全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与队伍建设,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率先把临沧建设成最美丽的地方提供坚强的生态环境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难以落实的问题,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问题,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规范和加强各级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问题。
2.强化履职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3.确保顺畅高效。强化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与属地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同配合制度,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4.抓好统筹协调。注重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二)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提出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对跨县(区)生态环境纠纷、突发环境事件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管执法、污染治理等综合统筹协调。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许可职能上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现场环境监管工作,并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执法工作。
(三)强化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政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部门职能职责,对工业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自然资源开发、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开展监督管理,并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互促进、内在统一。
三、调整各级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级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并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交市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免,其中: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按程序审批任免。
加强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组织对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对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察。
(二)调整县(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县(区)生态环境机构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名称规范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如: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任免,任免和考核听取驻地县(区)党委、政府意见。
(三)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整体上划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县(区)环境监测站更名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如: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随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工作接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征求县(区)分局意见后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县(区)分局党组成员。县(区)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调整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四)调整生态环境执法管理体制。调整完善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能,生态环境执法重心向县(区)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生态环境执法。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五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9号)精神,结合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有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规范设置市、县(区)环境执法机构。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各县(区)生态环境执法力量,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配置将根据省级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依法赋予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生态环境执法用车。
(五)加强工业园区、边合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临沧工业园区、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级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本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环境准入,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有关园区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行政职能划转到市生态环境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承担对属地园区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并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开展执法和实施公益民生类项目行政许可。
(六)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监管节点、监管对象、监管职责。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各行政村(社区)要结合实际明确生态环境监督员。乡(镇、街道)、行政村承担生态环境职能的机构、人员接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业务指导,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及队伍建设
(一)加强生态环境机构编制规范化建设。加强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调整内设机构和机构设置,对生态环境分局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实现人事相符。统筹解决好垂改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
(二)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实行监测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结合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行为。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三)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党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的基层党组织接受属地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级生态环境局党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成立党组。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运行机制
(一)成立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党委、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二)构建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电力、气象等相关机构的联系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审计机关联系,配合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切实履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市级环境监控、执法信息系统,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并与省生态环境厅和县(区)政府信息平台联网。
六、落实改革有关政策措施
(一)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人事〔2016〕21号)及省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政策要求,将县(区)分局(包括县区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编制、人员(包括在册正式人员和退休人员)划转到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县(区)分局人员原享受的国家政策不变(国家有新政策明确的除外)。
(二)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资产管理与划转依据清产核资结果,按照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县(区)分局资产统一纳入市级管理,各县(区)分局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资产管理系统在市生态环境局下新增8县(区)分局,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系统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汇总,并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和《临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0〕240号)规定办理划转手续。债务管理与划转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要求,属于政府性债权债务由县(区)政府承担,与上划单位不可分割的债权债务随机构一并上划。租赁、借用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由所在县(区)政府在县(区)财政资产中调剂解决,过渡期内,租赁、借用所发生的费用,继续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三)切实落实经费保障。从2020年1月1日起,县(区)分局(包括县区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市级财政保障前,人员和工作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及上划前职业年金部分,由原属地单位一次性补齐。县(区)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二级预算单位,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按国库管理制度拨付资金。
(四)统筹干部交流使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调整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主动向市委报告,积极与县(区)党委沟通生态环境系统的干部任用问题,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干部横向、纵向交流使用。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临沧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
(一)明确任务分工。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临沧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党的基层组织机构设置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市委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临沧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人员划转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临沧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经费保障和资产划转配置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临沧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审计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临沧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档案移交与处置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制定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分局领导班子选配方案并实施。
(二)严明工作纪律。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政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突击进入、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安排支出,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和违规调动资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人员稳定,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