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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美丽临沧建设和法治临沧建设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1-09-03 10:27:09来源: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办发〔2020〕21号

 

 

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工作推动美丽临沧建设和法治临沧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美丽临沧建设和法治临沧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推动美丽临沧建设和法治临沧建设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31号)要求,结合临沧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省提出的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发展定位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临沧建设的具体实践和“建设美丽临沧”的具体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和市委、市政府“率先将临沧建成最美丽的地方”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接受监督的意识,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部署要求,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推进美丽临沧、法治临沧建设和临沧高质量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主体,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承担重要职责。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自觉把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公益诉讼工作重要部署、重大起诉案件要向党委请示报告;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适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做好同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决议的落实办理。要把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临沧市委、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美丽临沧的意见》,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严把办案范围和质量。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并重,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能。要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紧紧围绕“努力在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上走在前列”和“建设美丽临沧”要求,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机制,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解决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突出问题;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督促形成严格的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依法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严格执行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采取诉前圆桌会议、听证会、宣告室宣告等形式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通过规范化的诉前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履职的功能作用。对经过诉前程序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切实增强公益保护的实效。

(四)积极服务改革。检察机关要积极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三、坚持依法行政,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依法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双方目标是一致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一)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联系沟通,通过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联合发文等形式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对于检察机关已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调查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二)把握立法精神,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正确履行职责,及时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程序设置。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于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将履行职责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察机关。对已经履行职责或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资料并说明情况。

(三)严格司法程序,做好公益诉讼应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应诉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结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答辩重点,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四)注重源头预防,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要在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突出、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重视吸收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改进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强化组织保障,努力营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良好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策性强、牵扯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行政机关支持、审判机关配合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理的大局中整体谋划和推进,加大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保障和支持力度,听取检察机关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推动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把公益诉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建设法治临沧的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排除、抵制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不当干预。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案件的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人大监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情况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推动公益诉讼工作落实。

(三)健全审判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入研究公益诉讼案件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联系,共同研究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具体问题,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审判相关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突出宣传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公民、法人的法治理念和公益保护意识。突出宣传群众反应强烈的典型案例,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印发